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環節安全生產知識
- 分類:安全生產
- 作者:
- 來源:哈爾濱應急管理
- 發布時間:2022-07-20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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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化學品及危險特性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其危險特性包括燃燒性、爆炸性、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還具有健康危害和環境危險。
二、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第二十四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非法經營儲存危險化學品行為的危害性和危險性
(一)著火源控制不嚴。著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燒的一切熱能源,包括明火焰、火星、火花、化學能等。在危險化學品儲存過程中的著火源主要有2個方面:一是外來火種。如煙囪飛火、汽車排氣管的火星、房屋四周的明火作業、吸煙的煙頭;二是內部設備不良、操縱不當引起的電火花、撞擊火花和太陽能、化學能等。如電器設備、裝卸機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級不夠、裝卸作業使用鐵質工具碰擊打火、露天存放時太陽曝曬、易燃液體操縱不當產生靜電放電等。
(二)性質相互抵觸的物品混存。由于經辦職員缺乏知識或者是有些危險化學品出廠時缺少鑒定;也有的企業因儲存場地缺少而任意臨時混存,造成性質抵觸的危險化學品因容器滲漏等原因發生化學反應而起火。
(三)產品變質。有些危險化學品已經長期未使用仍廢置在倉庫中,又不及時處理,往往因變質而引起火災。
(四)養護治理不善。倉庫建筑條件差,不適應所有物品的要求,如不采取隔熱措施,使物品受熱;因保管不善,倉庫漏雨進水使物品受潮;艷服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觸空氣或易燃物品蒸汽擴散和積聚均會引起火災或爆炸。
(五)包裝損壞或不符合要求。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損壞,或者出廠的包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都會引起火災事故。
(六)違反操縱規程。搬運化學品沒有輕裝輕卸;或者堆垛過高不穩,發生倒塌;或在庫內改裝打包,違反安全操縱規程造成事故。
(七)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庫房的建筑設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庫內溫缺少保溫設施,使物濕度過大、漏雨進水、陽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溫措施,達不到安全儲存的要求而發生火災。
(八)雷擊。危險化學品倉庫一般都設在城鎮郊外空空地帶獨立的建筑物或是露天,儲罐輕易遭受雷擊。
(九)著火撲救不當。因不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滅火方法,適當的滅火方法使火災擴大,造成更大的危險。
四、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安全監管措施
危險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各個環節極易發生事故,并且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人員傷亡或巨大財產損失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大,對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產生巨大沖擊。為此,要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環節安全管理的責任感,高度重視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環節的安全監管。要按照“誰擁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屬地政府領導責任和鄉鎮(街道)、村莊(社區)排查責任,督促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企業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要對本轄區內企業安全狀況負責,掌握單位資質、進貨渠道及數量、儲存場所安全措施是否完好有效、委托運輸單位是否具有資質、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持有安全資格證書、是否超范圍經營、是否銷售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等情況。要清查底數,建立臺賬清單,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問題,有效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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